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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公告的解讀
天津市****稅務局發(fā)布了《天津市****稅務局關于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現(xiàn)將公告解讀如下:
一、《公告》制定目的
經國務院批準,天津市成為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(qū)。《交通運輸業(yè)和部分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(財稅〔2011〕111號)文件中規(guī)定了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:“按期納稅的,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-20000元;按次納稅的,為每次(日)300-500元”。我市此次將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規(guī)定為上限,是落實****結構性減稅政策的又一具體措施,有助于減輕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,符合以人為本、普惠于民的總體思想。
二、《公告》的主要內容
一是明確了此次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為應稅服務。
二是明確了我市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具體數(shù)額,即:(一)按期納稅的,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(含本數(shù))
(二)按次納稅的,為每次(日)銷售額500元(含本數(shù))。
三是明確了公告的實施之日為2012年12月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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